獨立保函在國際商事貿易、建設工程、股權交易等領域中得到廣泛運用,基于預付款的安全性、中標后履約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等原因,合同履行的各個階段均可能以獨立保函作為擔保。
在我國,獨立保函的開立主體僅限于金融機構,相比于其他擔保措施具有獨立性的特點,即保函開立人的擔保責任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無論基礎交易關系是否發(fā)生糾紛、責任大小,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開立人即應當承擔保函項下的賠付責任。
獨立保函的特性在于雖然源于基礎合同,但原則上獨立于基礎合同、獨立于基礎交易、不受基礎合同的效力影響;其項下的索賠不依靠基礎合同、也不以基礎合同是否真實存在違約前提和條件。即在獨立保函下,保函受益人即債權人無需證明基礎交易合同的是否得以執(zhí)行,無需提供受益人是否嚴格履行基礎合同項下應當履行的義務,擔保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內一旦收到受益人(債權人)提交的符合保函條款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書面索付單據,就應當在保函條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付款。
那企業(yè)如何把控獨立保函潛在風險呢,今天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一、獨立保函轉讓的風險
因獨立保函自身的特殊性,一般不建議約定可轉讓條款。目前在我國,大部分銀行擔心約定轉讓會招致風險而不愿意開具帶有可轉讓條款的保函。因此保函的轉讓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也有一定的難度。
申請人可優(yōu)先選擇款項讓渡方式替代保函轉讓:款項讓渡本質上不是一種轉讓,而是向指定人付款,在讓渡條款項下保函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不發(fā)生變更。
實踐中,申請人對于保函轉讓與讓渡條款不甚分明,建議申請人在條款中加入“索賠權仍保留于受益人”的表達方式。如不可避免地需要約定轉讓條款,應當在保函條款中明確約定由受益人書面通知開立人,同時向申請人及開立人明確說明受讓人情況,避免自由轉讓的情況發(fā)生。
二、獨立保函延期的風險
在部分領域,比如建設工程領域、招投標領域中,合同履行的情況較為復雜,經常會因為客觀原因或人為不確定因素導致期限拖延,為了使擔保存續(xù)期間持續(xù)有效,則可能需要延長擔保期限。但在延期前,申請人應當對受益人申請延期的原因及事項真實性進行切實考察與評估,對延期作出客觀評審決定。
同時,確定保函延期時,必須經過開立人同意(出具銀行保函延期同意證明或重新開具保函注明延期日期),使保函有效延期。申請人要注意的是,應當避免保函的反復延期,否則可能導致出現(xiàn)保函“效期敞口”(即“OPEN DATE”),對于申請人而言就授予了受益人可以隨時提出索賠的權利。
三、獨立保函欺詐的風險
對申請人而言,受益人自行提交申請人違約證明的單據不容易受制于基礎合同本身,這種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做法實為受益人濫用權利提供了便利,申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也比較受限。
因此,最好早在合同磋商階段,要求受益人提交第三方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如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評估報告等三方文書,進一步保證違約證明的真實性,兼顧受益人的利益,也減少申請人的交易成本。
四、建議申請人選擇要求受益人提交第三方證明
提交第三方證明的保函是獨立保函的一種,就付款機制而言,其與跟單信用證非常類似,只是銀行審查的單據在種類和形式上有所不同。
與見索即付保函相比,由于第三方證明保函相對附條件的特性使得提供第三方證明的保函適當考慮了申請人的利益,減少了保函被濫用的風險。第三方證明的單據包括且不限于:銀行證明、公證文書、監(jiān)理證明、商檢證書等。
五、建議申請人內部應建立保函的備案與管理制度
與企業(yè)內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原理一樣,建立保函的備案與管理制度有利于全面控制申請人的風險。保函的管理主要分為日常備案和回收管理,保函日常備案應對保函所涉及的受益人、項目情況、所在國家(地區(qū))、資金來源、保函金額、合同履行節(jié)點等及時跟進與梳理,做好登記。
同時也應跟進保函的回收情況,保函如果未交回開立行辦理注銷,則仍存在被索賠的風險,且銀行將繼續(xù)收取擔保費用。因此,申請人應當注意對到期保函的回收管理。